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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集會遊行法」在這些年來,一直具有許多爭議,有些人堅持要將「集會遊行法」改為「報備制」,亦即不用經過許可制」,從「事前審查」,改成「事後審查」。也就是不需要警察機關「許可」,只要人民願意,就可以上街遊行。如果有任何在事後發覺有不法或不好的,那再進行事後審查即可。

但為什麼會有人這麼激烈的要求,要進行「集會遊行法」的變更?是他攸關哪一方面的人的利益?廢除「集會遊行法」的「許可制」會對我們一般人民產生影響嗎?廢除「許可制」是對警察機關的一種權力制衡嗎?

 

這讓我想起來,我的大陸朋友曾經問過我,關於遊行的事。印象中他是問我們遊行是不是也會有警察監督?那時候我很自然的回答:「是會有警察在啊,但那不是監督,那是保障人民的安全。要遊行,由其是大型遊行,必得有人開道』,就是控制車輛,封鎖馬路,確定好交通路線也可以控制時間,避免遊行走向原本沒有預計的道路,干擾到其他人,或是發生動亂、推擠、打鬥傷害到路人。」可能沒有這麼詳細,但我是這樣想的。

 

因為憲法裡規定的,遊行不得「主張共產主義,或主張分裂國土」,已在大法官第六四四號解釋中,宣布「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,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」,而「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。」(也就是97年6月20日便失去效力)

也就是說警察機關並沒有理由,可以否決人民提出的遊行提案

換句話說,我一直認為遊行的「許可制」是放著好看用的,因為警察機關沒有理由拒絕,他許可之後又要來維護我們的安全,這根本是福利政策!

 

但我的老師提出完全不同的觀點

我們老師說,歷代以來,執政黨一直很想保持許可制」,在野黨一直很想廢除許可制。」,為什麼?就是因為「事前審查」,所以執政黨可以不通過在野黨的遊行請求(原來是政治黑幕啊)。在馬英九上台的時候,曾經言之鑿鑿要廢掉許可制,不過到現在也沒有任何動作。有許多國民黨的人都說,「以前是在野黨就算了,現在都執政了,幹嘛要廢掉許可制給自己找麻煩?」

而廢除許可制的請求,也是隨著時間在變動的。前幾年國民黨還沒執政的時候,是國民黨要求廢除許可制。現在國民黨執政了,便是民進黨在喊這事。

而且,擁有許可制的話,警察機關的權力過大。

警察機關擁有遊行的事前審查權,也有在遊行期間「監督」的權力,假如遊行時間過長、道路臨時改換,都可以即時開罰單。

審查遊行許可為否,應該是法院的工作,而非警察機關的工作

且如果廢除許可制,那「集會遊行法」就沒有用了。但如果沒有「集會遊行法」,仍然有「刑法」跟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,可以對做出出格行為的人量刑,

但是我一直覺得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的威嚇效果是很低的。因為像是跟蹤、電話騷擾等等,都沒有具體的法律可以量刑,通常都是以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來責罰(很輕),所以幾乎不具有威嚇力。或許是因為這部分,我一直認為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並不是什麼強力的法律。

老師也認為,如果開放遊行的自由度,人們高興就可以遊行,也有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和「刑法」制止其在三更半夜遊行等等,基本上廢除「集會遊行法」,是沒有問題的。

但我仍然還有其他疑慮,假如遊行的路線以及時間,沒有別人來控管,大批人遊行又是在亢奮的情緒之下,那假如在有人煽動的情況下,是否會對附近居民產生危害,對路人產生不方便跟危險,四周車輛是否會危及他們的安全,我覺得這都是需要考慮的事。

不過時間會證明一切。

 

那你支持哪一種說法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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